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下称“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是指岗位聘期为一学年,由学校出资或由校内用工单位出资(全部或部分),为解决贫困学生经济困难而设立的岗位。
第六条 固定岗位主要由校内各院系、机关各部门以及其他各单位提供,提供固定岗位的单位也是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在上学期期末向资助中心申报下一学期用工计划,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表,经资助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确立。临时岗位应在用工前一周申报审批。
第七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或团体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资助中心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
第八条 岗位要求:(一)用工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二)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三)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三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九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由班主任(辅导员)、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审查、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条 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学有余力的贫困学生。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
第十一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助中心会同用工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在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中,择优录取。录用时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业的,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用工单位应与资助中心协商,适当考虑其他同学参加。
第十二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工单位报到上岗。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资助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各岗位采取年度与学期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须经用工单位与资助中心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用工单位,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工资,并此后一年内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第十六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若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由资助中心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有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同志指导。
第十八条 每年10月份,各院系将变动后的贫困学生名单上报资助中心,作为新学年全校固定岗位录用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劳酬审核与发放
第十九条 固定岗位劳酬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资助中心根据岗位的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性质确定。用工单位根据劳酬标准制定岗位劳酬明细表,报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由用工单位出资的岗位,其劳酬标准及出资比例由用工单位与资助中心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寒暑假除外)。
第二十二条 岗位劳酬每月发放一次。每月的月初,各用工单位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报资助中心。资助中心据此安排发放报酬。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校外单位或团体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劳酬由对方按协议付给,资助中心不再补差,也不向学生收取介绍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