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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习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年08月11日 15:37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医教字[2016]3号

为了规范毕业实习管理,拓宽实习渠道,保证毕业实习质量,对学生自已联系实习单位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实习单位的基本范围

学生自主联系的实习单位,必须是没有确定为我校教学基地的单位,如医院、药厂、医药公司、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否则不予认可。在我校教学基地范围内的实习,由学校统筹安排,不允许学生自主联系,并支持外省籍学生回原籍实习。自主联系实习的学生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实习生总人数的20﹪。

二、实习单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医学类专业实习单位

医院应是二甲以上的中医院或综合性医院,或具有特色的专科医院,科室设置、门诊量、床位数、师资力量等,需符合《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并具有中医内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外科、针灸科、推拿科、骨伤科等病房,带教老师有大学以上学历,其教学力量、教学水平能满足毕业实习计划的需要。如三级医师查房、教学查房、病案讨论、小讲座、技能考核、毕业论文指导、试诊本与鉴定表批阅、实习生考勤等均能达到毕业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

2.药学类专业实习单位

应是具有完成实习计划的条件和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的药厂、医院制剂室、医药公司、医药研究机构等医药企事业单位。

3.其他专业实习单位

包括医院、药厂、医药营销公司、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都应达到完成实习计划所必须的条件和要求。

三、申请审批程序

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持实习单位同意接受实习的函,须经所在学院研究批准,并就实习责任、纪律和安全等问题签订协议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必须在学校落实毕业实习方案前1个月确定。逾期不予受理。

四、实习生及实习经费的管理

1、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其实习管理、毕业实习考核办法等与学校统一安排实习的学生相同。

2、实习期间,对自主联系单位实习的学生管理,仍由各学院负责。

3、实习费,住宿费先由学生自己垫付,待毕业实习结束回校后,凭有效发票统一到财务处核准报销,按财务处《学生实习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